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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教育厅科学研究项目管理办法


2015年11月03日 00:00  点击:[]

湖南省教育厅科学研究项目管理办法

一、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湖南省教育厅(以下简称"省教育厅")科学研究项目(含人文、社科研究,下同)的管理,提高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水平,确保高校科研工作有计划、有组织地进行,并主动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建立科研工作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学科建设、人才培养紧密结合的运行机制,根据国家和湖南省科研项目管理有关文件,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湖南省教育厅科研项目面向全省省属普通高等院校,分重点项目、优秀青年项目和一般项目。

重点项目主要支持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及博士、硕士学位点科研骨干;优秀青年项目主要面向青年科研骨干;一般项目面向全体在职教师和科研人员。

重点项目研究年限一般为3-5年,优秀青年项目和一般项目研究年限一般为2-3年。

二、组 织

第三条 湖南省教育厅科学技术处(以下简称"科技处",下同)负责颁布课题指南,编制年度科研计划,组织项目申报、评审、立项批准、中期检查及结题验收工作。

第四条 省教育厅聘请有关学科专家组成专家组。专家组负责对申报的重点项目和优秀青年项目进行评审,并参与重点项目和优秀青年项目的中期检查和结题验收。

第五条 高等学校科研管理部门,负责本校承担的科学研究项目的具体管理工作,并为项目的实施提供必要的条件。

三、项目申报

第六条 三类项目均实行"学校推荐、限额申报",申报限额由省教育厅根据当年具体情况确定。

第七条 申报程序:

1.项目申请人根据我国特别是我省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或根据省教育厅颁布的课题指南确定研究领域和方向,并向学校科研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同时填写《湖南省教育厅科学研究项目申请书》。

2.学校科研管理部门组织学校学术委员会对本校的申请项目进行评审,按照省教育厅分配的申报限额择优向省教育厅推荐,并签署意见。同时,向省教育厅科技处报送《湖南省教育厅科学研究项目申请书》和《湖南省教育厅科学研究项目申报情况汇总表》。

3.学校向省教育厅申报的时间为每年2月底以前。

第八条 申报条件:

1.申请项目的研究目标明确,立论依据充分,拟采取的研究方法、技术路线及实验方案先进可行;国内外研究现状及发展趋势清楚,研究内容具有明显的创新之处,申报重点项目必须出具权威科技信息机构的查新结论报告;已有一定的研究工作基础和实验条件,人员落实到位,且结构合理,研究时间能够得到保证;经费预算合理;项目研究人员一般应组成课题组,由申请人担任组长。

2.重点科研项目的申请人一般应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年龄在60岁以下;中级职称的申请人,应具有博士学位,在申报课题的研究领域内有较突出的成就。优秀青年项目申请人应具有硕士以上学历且年龄不超过40岁。一般项目申请人年龄不超过60岁。

3.承担省教育厅科学研究项目尚未完成(结题)的项目负责人,原则上不得申请新项目,但承担一般项目者可以申报重点项目。

四、立 项

第九条 项目立项坚持"科学、公正、合理、择优"的原则。

第十条 重点项目、优秀青年项目和专科学校申报的一般项目,由省教育厅科技处进行形式审查和分类汇总,并组织有关专家对经形式审查认定符合申报要求的项目进行评审,专家评审可采取会议或通讯的方式进行,项目支出预算需经省教育厅财务建设处(以下简称"财建处")审核。

第十一条 本科院校申报的一般项目由学校学术委员会评审。

第十二条 项目确定:省教育厅科技处根据专家组和学校学术委员会评审意见,制订年度科学研究项目计划,报请省教育厅批准。

五、项目经费

第十三条 项目经费分为省教育厅拨款和学校配套经费两个部分。高等学校应按与省教育厅拨款不低于1:1的比例提供项目配套经费。项目经费的使用与管理按配套后的总经费执行。

第十四条 项目经费实行专款专用,由项目负责人按有关规定支配使用,任何单位、个人不得克扣或挪用,由教育厅财建处、学校科研管理部门和财务部门负责监督检查经费使用情况。

项目经费主要开支范围:

1.科研业务费:测试、计算、分析费,国内调研和学术会议费,业务资料费,论文印刷费;

2.实验、材料费:原材料、试剂、药品、消耗品购置费,实验动植物的购置、种植、养殖费,标本、样品的采集加工费和包装运输费;

3.仪器设备费:专用仪器设备购置、运输、安装费,自制专用仪器设备的材料、配件购置费和加工费;

4.相关经费:除以上费用外,确因科研项目需要支出的经费。

项目经费不能用于出国、出境合作交流、正式出版、办公室(实验室)装修、购买交通工具等所需费用。

第十五条 项目经费的使用情况,由学校财务部门按年度编制决算报告,分别报省教育厅科技处、财建处。

六、项目中期管理

第十六条 省教育厅科学研究项目需进行中期检查。中期检查的内容:

1.项目负责人及项目组其它成员投入的科研工作量及研究进度;

2.项目实施的科研条件;

3.学校配套经费到位情况,项目经费开支情况。

第十七条 重点项目、优秀青年项目的中期检查由省教育厅科技处组织进行。项目负责人需填写《湖南省教育厅高等学校科学研究项目中期检查报告书》,由学校科研管理部门签署中期检查意见,连同《湖南省教育厅高等学校科学研究项目中期检查情况一览表》报省教育厅科技处。一般项目的中期检查由学校科研管理部门制定办法并负责执行。

第十八条 项目批准后不得擅自更换课题名称、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如确实需要对原课题研究范围和重点进行调整时,由项目承担单位签署意见后报省教育厅科技处备案。

第十九条 省教育厅科技处可对具有下列情况的项目做出撤销决定:

1.项目中期检查时,无论何种原因,一直未开展研究工作的;

2.项目实施情况表明,承担人不具备按原计划完成研究任务的条件或能力的;

3.承担人(包括课题组主要成员)长期出国或因工作变动、健康等原因不能正常进行研究工作的;

4.未经批准擅自变更承担人或研究课题的;

5.课题研究已无法进行的。

撤项的经费由学校科研管理部门负责追回,抵作下年度省教育厅下拨该学校科研经费。

七、结题与验收

第二十条 项目完成后必须结题。除已申请专利和已转让的应用技术成果以外,所有应用技术成果均由省教育厅科技处组织鉴定;申请专利的应用技术成果、已转让的应用技术成果视为鉴定结题;理论性研究成果、软科学研究成果不需鉴定,由承担单位组织同行专家验收。

第二十一条 重点项目、优秀青年项目经鉴定或验收后,项目负责人须填写《湖南省教育厅高等学校科学研究项目结题报告书》,连同最终成果打印稿、鉴定证书、正式出版物复印件(一式三份),经学校科研管理部门签署意见后报省教育厅科技处,由省教育厅科技处结题或验收。一般项目委托学校科技管理部门验收,结题材料和要求与重点项目、优秀青年项目相同。

第二十二条 省教育厅科学研究项目产生的有关论文、专著、成果评议、鉴定资料等,均应标注"湖南省教育厅资助科研项目",英译写法统一为"A Project Supported by Scientific Research Fund of Hunan Provincial Education Department"。未标注的,不能作为验收依据。

第二十三条 对不按时报送《湖南省教育厅科学研究项目终结报告书》,不认真开展研究工作,未取得研究成果的项目负责人,两年内不受理其新项目的申请;对项目完成质量优秀的项目负责人,通过适当的形式予以奖励。

学校科研管理部门要对每年度应结题验收的项目进行清理、汇总,并填写《湖南省教育厅科学研究项目结题情况一览表》,报省教育厅科技处。

第二十四条 各高等学校科技管理部门应积极做好研究项目阶段成果和最终成果的推广应用工作,并将有关情况及时报省教育厅科技处。

八、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省教育厅科技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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